法制網記者 蔣皓
  6月12日,多家媒體報道稱,有市民反映浙江杭州部分城區自來水再度出現異味。儘管杭州市環保局已啟動應急預案,並表示目前未發現水質異常,但這卻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於水污染的憂慮。
  事實上,今年以來,僅僅經媒體報道曝光的自來水異味事件已達十餘起:湖北武漢黃陂區、安徽宿州市某公租房小區、甘肅蘭州市、上海崇明縣……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已成為社會各界共識。但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發現難、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和偵查監督廳副庭長元明在介紹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時,詳細介紹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的一些應對舉措。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在管理轄區內的排污企業向小江排污過程中,沒有認真履行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對部分選礦企業違法排污、違法生產行為監管不力,致使部分選礦企業尾礦水、尾礦渣違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環境污染,導致東川“牛奶河”事件的發生。該事件經國內多家媒體報道,網站轉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川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5月23日對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30日向東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12月13日,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河水污染,人民群眾感受最為直接,檢察機關及時介入併成功查辦環境污染背後的失職瀆職犯罪,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形成露頭就打的態勢,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打擊犯罪、保護環境的要求和期待。”李忠誠強調說,從司法角度而言,查處環境污染背後的失職瀆職犯罪相當困難,主要是因為損失後果常常難以量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嘗試用“惡劣社會影響”來認定瀆職行為的損失後果,對類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參考意義,希望引起相關部門,特別是司法機關的重視。
  青縣人民檢察院在查閱青縣環境保護局的執法檔案和環境監測報告中發現,2013年10月以來,郭某甲、劉某、郭某乙、曹某、陳某在河北省青縣馬廠鎮、金牛鎮等地分別獨立從事電鍍加工行業,5人將電鍍作業中產生的污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予以排放,經檢測,這些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銅、鉛、鋅等有害物質。其中僅郭某甲排污量即達四五十噸之多。
  經調查發現,5人在電鍍作業過程中,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遂於2014年3月24日向青縣環保局發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書面意見。青縣環保局於26日將案件移送至青縣公安局。青縣公安局分別對上述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青縣檢察院院也已派員介入,引導、規範偵查取證,督促案件辦理。
  元明說,這5起案件是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典型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依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獲取案件線索,並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典型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以實際行動回應了人民群眾對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的新要求、新期待,取得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在適用中還存在一些難點和問題。
  “目前,最高檢正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研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在條件成熟時適時出台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工作。”元明說,檢察機關將不斷主動加強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聯繫與配合,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法制網北京6月12日訊  (原標題:以“惡劣社會影響”認定失職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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